商会否认“内讧”一说 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商会称:捐款用途全部有据可查,不存在挪用归还个人借款
当事人认为“泰丰公司将部分回收货款归还借款,合理合法
深圳市浙江商会:
否认“内讧”一说
“我们商会已经有二十五年的历史,一直以来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浙商的品牌凝聚着所有会员单位的心血。对于一个有600多会员的商会来说,出现几个会员间意见分歧,纯属正常,怎么能说是商会的内讧呢?”
前日,在深圳市浙江商会会长办公室,会长郑荣华对本报记者表达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关于内讧的说法,给深圳市浙江商会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许多会员都难以接受。
在商会会议室里,当天聚集了十几个赶来的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谈起这次报道风波,他们每个人都分别向深晚记者表达了跟郑会长相同的观点。这些会长加入商会有的二十多年,有的四五年,无论年长还是年轻的,都认为不能让这事“砸”了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品牌,都不认同“内讧”一说。他们认为:深圳浙商品牌树起来不容易,在深圳大家一说起浙商,都竖大拇指,很多浙商生意都做得很成功。浙商的品牌需要每个会员单位共同维护。而现在这种做法和说法对深圳市浙江商会是一种伤害!
多位会长都表示:从媒体上看到报料一方所提供的材料与他们所了解的证据材料,不是一回事。
与会商会负责人都表示:很反感一个浙商老板跳了楼,就用“浙商跳楼”来表述。“浙商是广大浙商的一个共同的金字招牌,仅在深的浙商就有十万家之多,怎么能把一个浙商跳楼说成是‘浙商跳楼’呢?”由于媒体的负面报道,会直接影响到商会会员的诚信度和社会的认可。
陈秘书长:
捐款用途全部有据可查 没有借救助回借款
此次的风波,是由深圳市浙江商会两位常务副会长田×和施*实名反映而引起,他们称:在跳楼事件之后,商会曾开展“救助”泰丰网络公司行动,但相关款项却被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女士转走。
在采访中,商会提供了当初捐款的收支用途明细。记者看到,所提供的材料显示:商会会员所捐献的160多万元,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将其中30万元支付给了邵华家属和丧葬的费用,还有130万元已经全部给付泰丰公司。商会认为,这些都是有据可查,清清楚楚,根本不存在“救助款”被违规转给其他人的事,也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陈×女士认为:田×是商会监事长,非常清楚这笔捐款已经捐到了位,田*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到商会进行了解,何须绕这么大一个圈子,把事情复杂化。商会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每年都会进行正常审计。如果田*与施*认为有人将“救助款”挪作他用或违规转走,请出示确凿证据,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救助款”被挪作他用或违规转走,那么就构成对商会和个人的名誉侵权。
商会相关人士介绍:陈×女士为商会发展服务长达20年,从未拿过任何工资报酬,见证了深圳商会的成长过程。去年被商会评为“杰出贡献奖”。成为为数不多的几个获奖者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其多年累计为商会捐助30多万元。
法律人士:
公司根据情况 决定还款顺序,合法
施*提供的材料称:邵华死后不久,商会以商会名义开设临时账户,接收泰丰公司的货款。但两笔数百万“救命款”,后来都被商会秘书长陈某私人划走,造成泰丰网络运营停止。商会也存在着监管不力的责任。
商会秘书长陈女士提供了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反驳。记者看到,在这份日期为2014年5月18日,盖有深圳泰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骑缝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上面,写着“兹有我公司特别授权深圳市浙江商会(,)以我公司(、)以你商会名义在××银行开设普通账××××××、××××××内的存款直接支付人民币2300万元给陈×,用于偿还所欠陈×到期借款本金2300万元……。
而为什么泰丰公司会作出这样的授权呢,陈×女士又提供了另一份文件。记者看到,按有三位股东手印,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的深圳泰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书,明确将陈×女士列为第一还款人。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其表示:泰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他人所借的款项用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公司按照借款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还多少,如何还,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并不违法,其他人无权干涉。
而会长郑荣华表示:商会按照泰丰公司的授权开设账户,将到账的部分款项500多万元按公司要求偿还陈*,还款资金来源于泰丰公司,与商会救助款没有丝毫关系,根本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陈×女士补充了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后,商会一直试图通过债务重组挽救泰丰公司,为此商会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多次到外地协调各方,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泰丰公司在近10个亿的巨大债务面前,回天无力,最终未果。自己私人借给的泰丰公司的借款也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收回。在去年7月,自己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与泰丰公司进行调解。目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女士最后表示:一、慈善捐款已到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挪作他用。二、个人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泰丰公司依法归还欠款合情合理。但目前,田、施两人的不实之词,对自己造成了巨大伤害,造成社会对我的评价降低,我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